第58353137号“德晟售电DESHENG POWER SA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58353137号“德晟售电DESHENG POWER SA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3137号“德晟售电DESHENG POWER SA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9020号“德晟DESHENG”商标、第44109604号“德晟鲜送”商标、第4706454号“DE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公告、《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店(第四批)》、新闻报道、环境影响报告表、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性文字“德晟”,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353137号“德晟售电DESHENG POWER SALE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8353137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1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阴德晟配售电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经营效率专家服务(3502)、商业专业咨询(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推销(3503)、人员招聘(3504)、复印服务(3506)、会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