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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賴掌門”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2
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賴掌門”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800217号“賴掌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55551号“掌···

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賴掌門”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00217号“賴掌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55551号“掌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賴掌門”与引证商标“掌门人”均含有“掌门”,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00217号“賴掌門”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0021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清酒(日本米酒)(3301)、利口酒(3301)、开胃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米酒(3301)、葡萄酒(3301)、蒸馏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烈酒(饮料)(3301)、白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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