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30063号“I'MHOMEWITH SUPERTO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62330063号“I'MHOMEWITH SUPERTO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0063号“I'MHOMEWITH SUPERTO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1172号“SUPERTO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3、申请人已在先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30063号“I'MHOMEWITH SUPERTOFU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33006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2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东莞市暗地莞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防水服(2501)、舞衣(2505)、工作服(2501)、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游泳衣(2503)、防水服(2504)、领带(2511)、手套(服装)(2510)、鞋(2507)、帽子(2508)、袜(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