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871824号“食九 小酒屋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61871824号“食九 小酒屋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1824号“食九 小酒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89026号“食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7185号“玖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9799号“玖食NINE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11428号“食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698743号“玖食龙虾”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324036号“食玖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及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企业已注销。4、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企业已于2021年1月28日注销,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企业已于2020年8月18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表明,引证商标二、三、五所有人已被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三、五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上述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食九”与引证商标一“食氿”、引证商标四“食九宝”、引证商标六“食玖档”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71824号“食九 小酒屋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87182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31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崔丽222406********0020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屋服务(4301)、小酒馆服务(4301)、饭店(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提供休息室服务(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咖啡馆(4301)、餐厅服务(4301)、餐馆(4301)、自助餐厅(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