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鑫佳怡 JO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1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鑫佳怡 JO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28685号“鑫佳怡 J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4296号“喜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8557号“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72296号“鑫怡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5578号“喜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41897号“佳誉 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74247A号“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953764号“JOY AROM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944370号“吉二家 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432266号“CHEESE 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含义、呼叫、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程序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11月3日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在整体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鑫佳怡”、英文“JOY”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JOY”,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鑫佳怡”与引证商标三“鑫怡佳”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28685号“鑫佳怡 JOY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286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饮料(3002)、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3009)、谷类制品(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饺子(3007)、薄烤饼(3006)、肉馅饼(3007)、糕点(3006)、月饼(3006)、面粉(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