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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好仁源商行“天赐云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1
大理好仁源商行“天赐云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94846号“天赐云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商标···

大理好仁源商行“天赐云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4846号“天赐云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商标价值,深受客户喜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99459号"天赐青珍"商标、第17102054号"天赐御珍及图"商标、第8926268号"天赐佳珍"商标、第15895118号"天赐云端及图"商标、第8926266号"天赐山珍"商标、第23287643号"天赐黔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品牌,若不被核准,将会对申请人造成较大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1、产品宣传图片;2、商标注册证明文件;3、微信公众号。

  经审理查明: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初审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鱼(非活);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汉字"天赐云珍",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94846号“天赐云珍”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9484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大理好仁源商行   商品/服务项目:肉(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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