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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络实业有限公司“金络YOUXUE 金络优学 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6
陕西金络实业有限公司“金络YOUXUE 金络优学 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468303号“金络YOUXUE 金络优学 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陕西金络实业有限公司“金络YOUXUE 金络优学 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468303号“金络YOUXUE 金络优学 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912677号“金络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58079号“优雪youx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63584号“YOUYU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32200号“金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金络YOUXUE”、“金络优学”和“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金络优学”与引证商标一“金络科技”相比较,均含“金络”文字,在含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会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68303号“金络YOUXUE 金络优学 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商标:

金络优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金络   复制

申请/注册号:234683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陕西金络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体操服(2503)、帽(2508)、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领结(2511)、制服(2501)、工作服(2501)、鞋(2507)、袜(2509)、手套(服装)(2510)、服装绶带(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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