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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0855372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0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0855372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2日对第10855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0855372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2日对第10855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689号“六公孙父子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图形相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系该引证商标的合法继受人。二、争议商标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三申请人先辈的肖像,侵犯了三申请人先辈肖像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明、公证书、家谱、企业登记档案、商标档案、先辈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三申请人不享有对“六公孙父子图”图形商标的权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三、“王老吉”系列产品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介绍、所获荣誉、认驰判决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21日第1472期《商标公告》上。

  二、引证商标系本案三申请人母亲申请注册,并于1958年1月9日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公私合营)所有,其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止,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一、经查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且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拥有的对“六公孙父子图”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王泽邦先生、王恒辉以及王宝瑶、王宝璋、王宝锡、王宝琮作为已去世自然人,不再享有肖像权及姓名权等民事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本案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所有人未经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注册并使用申请人母亲所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虽为三申请人母亲王宝钿注册,但已于1958年1月9日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公私合营)所有,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三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0855372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10855372 商标申请日期:2012-05-02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3-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5-09-21 专用权期限:2023-07-28至2033-07-27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用药(0501)、生化药品(0501)、医用浸液(0501)、中药成药(0501)、医用诊断制剂(0501)、药物饮料(0501)、原料药(0501)、医用生物制剂(0501)、营养补充剂(0502)、医用营养饮料(0502)、医用营养品(0502)、婴儿食品(0502)、葡萄糖膳食补充剂(0502)、兽医用药(0504)、医用保健袋(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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