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K COFFE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3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K COFFE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518498号“K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39497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7085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82673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50258号“可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68503号“kb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47228号“凯利斯KAILI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82673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285993号“K FOR SHOPPING TO BE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已成功注册了“Koffee及图”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第43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名下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K”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K”字母构成构成、视觉效果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K”与引证商标七、八的显著识别部分“K”字母构成构成、视觉效果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若共同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18498号“K COFFEE”商标:
K OFF
申请/注册号:245184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自助餐馆(4301)、餐馆(4301)、备办宴席(4301)、茶馆(4301)、咖啡馆(4301)、快餐馆(4301)
K OFF
申请/注册号:245184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大饼(3007)、果馅饼(3006)、春卷(3007)、茶饮料(3002)、蛋糕(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醋(3015)、糖(3003)、粥(3007)、酵母(3017)、饼干(3006)、食用芳香剂(3018)、食用冰(3013)、色拉调味品(3016)、甜食(3006)、蜂蜜(3005)、汉堡包(3006)、米饭(3007)、咖啡饮料(3001)、糖(3004)、食盐(3014)、巧克力饮料(3001)、甜食(3004)、咖啡(3001)、谷类制品(3008)、肉馅饼(3007)、蛋挞(甜食)(3006)、面包(3006)、茶(3002)、面条(3009)、冰淇淋(3013)、龟苓膏(3005)、蛋卷(3006)、调味品(3016)、火烧(3007)、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糕点(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玉米花(3010)、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家用嫩肉剂(3019)、三明治(3006)
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