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害灵”商标名称不是通用名称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1“灭害灵”商标名称不是通用名称
本报曾对广东陆丰市全美实业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确权一案的一审情况进行过报道。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全美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是广东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公司用在杀虫气雾剂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02年,全美公司以“灭害灵”为通用名称且直接表示了商品用途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意味着商评委关于“现有证据不足证明‘灭害灵AESTAR及图’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观点得到了支持,中山凯达公司的注册商标最终得以维持。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灭害灵
申请/注册号:17555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3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7-01-28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28 专用权期限:2022-04-28至2032-04-27
申请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烟精(杀虫剂)()、粘蝇纸(0505)、杀昆虫剂(0505)、驱昆虫剂(0505)、鼠药(0505)、防蛀纸(0505)、蚊香(0505)、粘蝇带(0505)、杀害虫剂(0505)、防蛀剂(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