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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3
“不忘初心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10220号“不忘初心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

“不忘初心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0220号“不忘初心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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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适用于本案申请商标。二、“不忘初心”作为商标已被众多企业或者自然人注册申请并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中包括本案申请人在先注册申请的“不忘初心”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对“不忘初心”的释义;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上的照片;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的“不忘初心”商标证书;其他企业或自然人获准注册的“不忘初心”商标信息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不忘初心”、英文“STAY FOOLISH-STAY HUNGRY”及图形组成,其中中文“不忘初心”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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