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OOL”商标与“酷噜网络 Qoolu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3“QOOL”商标与“酷噜网络 Qoolu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31731号“Q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48499号“酷噜网络 Qoo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不会实际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现场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QOOL”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之一字母组合“Qoolu”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31731号“QOOL”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3173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30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7-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10-14 专用权期限:2019-10-14至2029-10-13
申请人:酷博特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培训(4101)、组织表演(演出)(4102)、音乐制作(4105)、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摄影报道(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