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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路一城”与“壹格壹城”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5
上海盈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路一城”与“壹格壹城”商标近似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3448139号“一路一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

上海盈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路一城”与“壹格壹城”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448139号“一路一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917381号“壹格壹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此外,申请商标并未反映服务的任何属性和特点,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一路一城”与引证商标“壹格壹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一路一城”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体育比赛、运动场出租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448139号“一路一城”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4813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盈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105)、组织体育比赛(4102)、体育野营服务(4105)、运动场出租(4105)、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电视文娱节目(4105)、票务代理服务(娱乐)(4105)、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提供体育设施(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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