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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乐风科技有限公司“熊猫爱”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6
成都市乐风科技有限公司“熊猫爱”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08650号“熊猫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驳回···

成都市乐风科技有限公司“熊猫爱”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8650号“熊猫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40262号“熊猫爱姨XIONHGMAOAIYI”商标、第8440848号“love pan8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出示的合同、发票及提货单、淘宝店铺信誉及客户评级截图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熊猫爱”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熊猫爱姨”,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英文“love panda”的中文含义“爱熊猫”在含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8650号“熊猫爱”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865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市乐风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谷类制品(3008)、蜂蜜(3005)、糕点(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咖啡(3001)、甜食(糖果)(3004)、面条(3009)、方糖(3003)、谷粉(3008)、茶饮料(3002)、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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