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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第2438585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6
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第2438585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385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323···

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第2438585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85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32370A号“艾康养身AIKANGYANG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93494号“Cig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28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美容服务、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园艺、保健服务、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8585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8585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健康咨询(4401)、医疗辅助(4401)、康复中心(4401)、整形外科(4401)、理疗(4401)、美容服务(4402)、饮食营养指导(4401)、园艺(4404)、治疗服务(4401)、医疗设备出租(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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