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第25122392号“39蜂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25122392号“39蜂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25122392号“39蜂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5807号“999及图”商标···

第25122392号“39蜂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25122392号“39蜂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5807号“999及图”商标、第6178822号“999及图”商标、第6327676号“SAN JIU HOTEL”商标、第20849055号“三九商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999”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三、申请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不限于医药行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999”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打擦边球”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带有极强的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申请人在先权利;

  2、申请人行业排名、荣誉证明;

  3、申请人商标认定驰名证据;

  4、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部分广告证明;

  5、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6、申请人产品获奖证明;

  7、申请人大事记,分公司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本案申请书首页列举的第26926157号“三九大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五在本案中不享有在先权利。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39”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999”、引证商标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SAN JIU”、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三九”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999”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5122392号“39蜂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第21023085号“长红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第25687092号“长虹同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