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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君堂”与“聚君楼 JUJUNL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8
“聚君堂”与“聚君楼 JUJUNL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156667号“聚君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42721号“聚君楼 ···

“聚君堂”与“聚君楼 JUJUNL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56667号“聚君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42721号“聚君楼 JUJUNL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56667号“聚君堂”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566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张莺燕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商业企业迁移(3505)、寻找赞助(3508)、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3506)、人员招收(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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