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e Space”与“玉空间”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9“Jade Space”与“玉空间”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72021号“Jade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05695号“玉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玉空间”,其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972021号“Jade Space”商标:
JADE SPACE 复制
申请/注册号:239720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上海卜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企业迁移(3505)、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