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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嘉慕家具有限公司“嘉慕及图”与“中脉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0
南通嘉慕家具有限公司“嘉慕及图”与“中脉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854901号“嘉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

南通嘉慕家具有限公司“嘉慕及图”与“中脉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854901号“嘉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55512号“慕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71226号“中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7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46129号“金谯唛 JINQIAOM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仅排列顺序不同,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框边条、竹工艺品、展示板、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框边条、竹工艺品、展示板、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54901号“嘉慕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490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南通嘉慕家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相框边条(2004)、竹工艺品(2005)、展示板(2007)、木头或塑料标志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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