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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以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2393134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1
东莞市以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2393134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931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7556号“湘依及图”商标···

东莞市以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2393134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31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7556号“湘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6024号“湘云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46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2455号“鑫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37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74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五、六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示波管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磁性材料和器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各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93134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3134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20-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12-14 专用权期限:2020-12-14至2030-12-13

申请人:东莞市以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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