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96277号“萌壳”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20596277号“萌壳”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0596277号“萌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444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设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萌壳”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始终处于使用状态,被申请人提起的撤销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维持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 商标授权书、申请人工商信息;
2. “萌壳”抖音、快手账号信息、图片及视频;
3. 好看视频、知乎、美拍短视频、酷狗视频、腾讯内容开放平台、微博、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宣传展示页;
4. 申请人“萌壳壳”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已逾期,我局不予采信。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判断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2、3展示的内容为“萌壳”账号在相关网络平台上的美食制作等作品,并非复审服务的表现形式;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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