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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93403号“B-TO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5
第24193403号“B-TO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3403号“B-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49463号“TOP及图”商标、第3414464···

第24193403号“B-TO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3403号“B-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49463号“TOP及图”商标、第3414464号“TOP1及图”商标、第7010810号“TOPTECH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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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TOP”,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引擎、充气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轮胎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摩托车马达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93403号“B-TOP”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934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彭贤彬 

商品/服务项目:摩托车车把(1202)、摩托车车轮毂(1202)、摩托车挎斗(1202)、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摩托车车架(1202)、摩托车引擎(1202)、摩托车链条(1202)、摩托车撑脚架(1202)、补内胎用全套工具(1208)、充气轮胎(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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