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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吉美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6
“优吉美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0767号“优吉美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498156号“优吉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优吉美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0767号“优吉美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498156号“优吉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7085号“优灯美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的“优吉美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产品照片、宣传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60767号“优吉美汇”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607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高源 

商品/服务项目:进出口代理(3503)、商业信息(3502)、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绘制账单、账目报表(3507)、广告(3501)、网站流量优化(3506)、人员招收(3504)、替他人推销(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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