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WDON secures I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3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WDON secures I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13955号“NEWDON secures 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合法延续,具有合法的注册基础。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92622号“NEWBON”商标、第6679695号“优宝NEWB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共存。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及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及产品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NEWDON”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文字“NEWB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13955号“NEWDON secures I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139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进出口代理(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信息代理(3502)、市场营销(3503)、户外广告(3501)、广告(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广告材料分发(3501)、替他人推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