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59597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第20459597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0459597号【数据处理设备; 计算机外围设备; 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 集成电路卡;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平板电脑; 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视频游戏卡; 计算机用光盘驱动器;】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733170号【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433423号【避雷针; 】“木林森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20433450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