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96033图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关于第23396033图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96033号【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84184号【中国华电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广告;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投标报价; 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 进出口代理;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商业审计; 寻找赞助;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网站流量优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