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YANG YANGYANG BADMINTON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YANGYANG YANGYANG BADMINTON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22398号【运动用网; 体育活动用球; 球拍; 锻炼身体器械; 】“YANGYANG YANGYANG BADMINTON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26901号【游戏机; 魔术器械; 棋类游戏; 体操器械; 保护垫(运动服部件); 】“扬扬YANGYANG及图”商标
第13569895号【保护垫(运动服部件); 棋; 射箭用器具; 体育活动器械; 游戏机; 玩具; 游泳池(娱乐用品);】“阳阳YANGYANG及图”商标
第13569909号【游泳池(娱乐用品); 】“羊羊YANGY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多个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YANGYANG”,它们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戏器具;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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