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暮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爱暮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248574号【照明设备出租; 】“爱暮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40582号【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饭店; 餐馆; 假日野营服务(住所); 汽车旅馆; 养老院; 旅馆预订; 旅游房屋出租; 动物寄养;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爱暮家HOME OF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作协议及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爱暮佳”与引证商标的中文“爱暮家”文字构成相近且读音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会议室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德国商标主管机关 德国专利局德国商标注册申请资格 根据德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业者、或自然人。德国商标注册保护对象 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音响,立体等。商标不经注册不能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