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联GUANGLIAN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光联GUANGLIAN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003329号【烫发用灯; 气体引燃器; 烹调用装置和设备; 消毒设备; 冷冻设备和装置; 自动浇水装置;】“光联GUANG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319758号【灯; 灯罩; 探照灯; 汽车灯; 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 顶灯; 空气净化用杀菌灯; 照明器械及装置; 照明用提灯; 浴霸; 】“光联天下GUANG LIAN TIAN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与第5414539号“光联Guang Lian及图”商标曾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现该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顶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光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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