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丁英语及图”yu“家长无忧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9“睿丁英语及图”yu“家长无忧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32371号“睿丁英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第14646882号“睿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57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47218号“家长无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