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鸭子”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11“唐鸭子”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608663号“唐鸭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585021号“唐鸭子”商标(以下···
“唐鸭子”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8663号“唐鸭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585021号“唐鸭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组合“唐鸭子”,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鸭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