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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龙网络公司 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6
申请人因第24403302号“网龙网络公司NETDRAGONWEBSOFT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第8936653号“中华网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3302号“网龙网络公司 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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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第8936653号“中华网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都为“网龙”,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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