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百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TOP GEA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1
特百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TOP GEA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0249287号“TOP G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68360号“TOP及图”商标、第13785935号“TOP”商标、第6308756号“TopFilter及图”商标、第7021437号“TOP TOP MACHINERY及图”商标、第4422361号“TOPTECH”商标、第5454450号“特力伯 TOP”商标、第17776037号“TOP FAA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可理解为“陀螺衣服”,亦是申请人商号“特百佳”的谐音。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待诸前述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时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标识,由“TOP GEAR”构成,其中“TOP”可译为“顶;顶端;头等的”;“GEAR”可译为“齿轮;变速装置”,其英文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组成部件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电池机械、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输送机传输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轴承、阀(机器零件)、机油滤清器、气动元件、空气压缩器、机器传动带、发电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OP GEA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识别部分英文、引证商标六独立识别部分英文、引证商标二“TOP”,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英文“TopFilter”、引证商标五“TOPTECH”、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部分英文“TOP FAAM”均包含英文“TOP”,整体未形成区别明显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