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柒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村一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1厦门柒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村一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36291号“一村一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33038号···

厦门柒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村一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6291号“一村一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33038号“一带一站Yidaiyiz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媒体报道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一村一站”与引证商标中的“一带一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除草剂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