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ER”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20
“EMSER”国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5718号“EMS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3125819号“EM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5493号“威适ER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第3类: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纯外文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5类: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额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