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792233号“不找零 CHANGEL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0792233号“不找零 CHANGEL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2233号“不找零 CHANGEL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品牌,具有独特的设计以及经营理念,读音,字形,含义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该标志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经过广泛使用,具备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北京不找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直在筹备该品牌的项目,包括产品定位,设计商标以及品牌推广方案并且注册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登记、设计理念、实际使用宣传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不找零 CHANGELESS”,为日常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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