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425566号“摩摩人力”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2425566号“摩摩人力”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5566号“摩摩人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32264号“摩磨”商标、第41211007号“摩摩下午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摩摩”,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摩磨”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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