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748103号“CHARLIE PUTH”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2748103号“CHARLIE PUTH”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8103号“CHARLIE P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78354号“Charlie Pu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仅字母大小写不同,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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