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127839号“带饭吧 DAIFANBA.C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2127839号“带饭吧 DAIFANBA.C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7839号“带饭吧 DAIFANBA.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CN”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CN”,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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