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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56617号“氣味圖書館”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1656617号“氣味圖書館”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6617号“氣味圖書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设计,本身具···

第61656617号“氣味圖書館”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6617号“氣味圖書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设计,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63119号“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22003号“氣味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9585号“氣味俱樂部 SMELL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90046号“气味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场景照片;销售证据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等待协商注册阶段;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核定使用的“香皂;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核定使用的“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氣”同“炁”,申请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且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首要认读文字“气味”,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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