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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54223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23954223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954223号【上海鼎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15···

第23954223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54223号【上海鼎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15467号【耐火砖、瓦; 非金属建筑材料; 建筑玻璃; 】“鼎一陶瓷 DING YI CERAMICS及图”商标

第11644249号【半成品木材; 防水卷材; 非金属搁栅; 隔热玻璃(建筑); 耐火纤维; 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半身雕塑像; 石板; 水泥; 水泥管; 涂层(建筑材料);】“九鼎众森 JIUDINGZHONGS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思设计、整体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石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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