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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SE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CHSE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5010949号【车床; 机床; 农业机械; 压缩机(机器); 缝纫机; 电焊设备; 喷漆机; 非手动的手持工具; 】“CHS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

“CHSE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5010949号【车床; 机床; 农业机械; 压缩机(机器); 缝纫机; 电焊设备; 喷漆机; 非手动的手持工具; 】“CHS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31年,主要生产减速机、电机和电子变频控制设备,产品遍布五大洲和所有的工业国家。“SEW”不仅是申请人的商号,也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良好的知名度,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8628190号【电磁制动器(机器部件); 制动磁铁(机器部件); 输入轴(机器部件); 电动机(机器); 异步电动机(机器); 装有逆变器的电动机(机器); 磁阻电动机(机器); 由电动马达、减速器和电控制器组成的驱动器(机器); 同步电动机; 线性马达; 减速器(机器); 变速箱; 扭矩转换器(机器部件); 减速齿轮; 伺服电动机; 直角齿轮装置; 变速齿轮装置; 工业齿轮装置; 】“SEW”商标、国际注册第1175935号“SEW”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容易混淆和误导公众,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公司的简介及办事处列表;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车床;机床;发电机;农业机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同步电动机;线性马达;减速器(机器);变速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领土延伸至中国并获得保护,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机;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线性马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变速箱;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HSEW”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SEW”,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缝纫机;车床;机床;农业机械;压缩机(机器);电焊设备;喷漆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致引起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发电机;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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