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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墨泥软件有限公司“Beep”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南昌墨泥软件有限公司“Beep”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9094857 9 2011年01月26日 BEEP 南昌墨泥软件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9094857号“B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

南昌墨泥软件有限公司“Beep”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9094857 9 2011年01月26日 BEEP 南昌墨泥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94857号“B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986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4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电池”商品上的使用信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及谷歌搜索引擎关于复审商标的查询页;

2、被申请人网站信息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商号,与被申请人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自注册以来未停止使用,并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关联企业获得的荣誉证据、专利证书;

2、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合同及商标注册证;

3、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图片及说明;

4、复审商标的加工、销售合同及对应票据。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脑计量加油机、秤、量具、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照相机(摄影)、望远镜、电缆、自动旋转栅门、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弧切割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电动开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品上,专用期至2022年2月20日。

2、2017年3月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10月2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电池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商品,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南昌墨泥软件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22年2月22日;证据3中的产品说明由被申请人自制,产品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系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销售了“Beep”牌电池。故复审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商品/服务 秤; 电池; 电动开门器; 电镀设备; 电弧切割设备; 电缆; 电脑计量加油机;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电子防盗装置;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工业用放射设备; 计算机; 计算机游戏软件; 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 量具; 灭火设备; 望远镜; 眼镜; 照相机(摄影); 自动旋转栅门; 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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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9094857 申请日期 2011年01月26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南昌墨泥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99号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音乐艺术广场国家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S15

初审公告期号 1288 注册公告期号 1300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1年11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2年02月21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2年02月21日 至 2022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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