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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第242826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第242826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4282603 11 2017年05月23日 图形 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申请人因第24282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第242826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282603 11 2017年05月23日 图形 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

申请人因第24282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26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地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均由“风车”图案构成,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泡、水冷却装置、运载工具用空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冷藏柜、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地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主张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水管龙头; 电加热装置; 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 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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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4282603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3日 国际分类 11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9号2楼之一

初审公告期号 1638 注册公告期号 1650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07日 至 202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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