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515756号“品米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5第62515756号“品米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5756号“品米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作为商品商标已核准注册,在此基础上进行第43类的申请,消费者对该商标已有一定的认知度,并且这三个字是独创的,没有实际含义,不体现服务内容特点,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米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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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