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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福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6140867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宁夏金福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6140867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408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

宁夏金福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6140867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408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361263号、第37682385号、第465241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产负债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08671号图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40867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宁夏金福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3502)、货物展出(3501)、样品散发(3501)、广告宣传(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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