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62057292号“BARR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2057292号“BARR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7292号“BAR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04441···

第62057292号“BARR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7292号“BAR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0444129A号“BARRL及图”商标、第20444198A号“BARREL”商标、第33627122号“BARREL”商标、第41212002号“BARREL”商标、第15488245号“Barz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申请人接受在智能手机用防水保护套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达成转让合意。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就商标转让事宜积极磋商,并已对引证商标三、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智能手机用防水保护套商品外的潜水服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相关页面信息、申请人及其“BARREL”品牌服饰的媒体宣传、参展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引证商标三、四转让的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转让至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套、潜水服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潜水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四的可区分性。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上一篇: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59220292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63229389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