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62785958号“正则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62785958号“正则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5958号“正则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7828号“正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63259号“正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正则通”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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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