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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雅”商标异议答辩成立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博士雅”商标异议答辩成立纠纷案概要:1992年3月,沈阳市君达实业有限公司在第6类书柜、档案柜商品上申请了“博士雅”商标注册。1992年10月30日国家商标总局在总字第375期《商标公告》中初审公告。1993年元月15日,国家商标总局给沈阳君···

“博士雅”商标异议答辩成立纠纷案

   概要:1992年3月,沈阳市君达实业有限公司在第6类书柜、档案柜商品上申请了“博士雅”商标注册。1992年10月30日国家商标总局在总字第375期《商标公告》中初审公告。1993年元月15日,国家商标总局给沈阳君达实业有限公司转来上海英雄金笔厂对“博士雅”商标的异议书。异议书认为,该企业1992年3月在第6类金属钥匙圈等商品抢先注册了“博士”牌商标,被异议人的“博士雅”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有些近似。要求商标局撤销被异议人的“博士雅”商标。

   事实:被异议人收到了国家商标总局转来的异议申请,于93年1月28委托沈阳商标事务所代理答辩。被异议人认为,从异议的两商标看,“博士雅”与“博士”,字形和含义截然不同。“博士雅”无具体含义,而“博士”是一种学位称呼,两商标有明显区别。从使用商品看,两商标虽属同类,但不属类似商品。“博士雅”使用商品是书柜、档案柜。销售渠道为家具和办公用品方面,而“博士”使用商品为钥匙圈、普通金属雕塑像等小商品,销售渠道为小百货、工艺品方面。两商标对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国家商标总局1994年4月6日做出了“关于“博士雅”商标异议的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申请在先商标由印刷体汉字“ 博士”二字组成,其指定使用商品为:金属钥匙圈、金属标牌、普通金属艺术晶等;被异议人商标由艺术汉字“博士雅”及中央带有白色SY字母的黑色几何形书本图案组成,其指定使用之商品为书柜、档案柜。双方商标使用之商品无论是生产、制作、还是功能、用途乃至于销售渠道均无类似可言。 商标局裁定:英雄金笔厂对沈阳市君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的627944号“博士雅”商标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该商标准予注册。

  评析:企业遇到了商标异议,有时束手无策,需要找商标代理组织帮助解决问题。商标代理人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企业按照商标法律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用在同类商品上商标、商品并不一定是类似商品。铁卷柜、钥匙圈虽然都属第6类商品,但按照《类似商品区分表》属同类不同组商品。《类似商品区分表》一书原则上按商品功能或用途划分类似群限据商品不同作用区分类似商品。此异议两商标使用商品不同,商标图样有明显区别,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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