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54610号“青红于篮qing hong yu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31“青红于篮qing hong yu l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3日对第18954610号“青红于篮qing hong yu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青红”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第629865号“青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79934号“青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误认为与申请人之间有着某种联系,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将成语作为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级领导视察照片、广告宣传页;
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仿冒申请人商标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3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认读中文部分“青红于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青红”、引证商标二文字“青红”,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述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ah01.cn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并非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且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